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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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实施依据 |
收费标准 |
承办股室 |
备注 |
1 |
依法组织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 |
其它 |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
见文件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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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无证生产、经营药品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没收违法药品和所得,并处货值2—5倍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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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产、销售假药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没收违法药品和所,并处货值2—5倍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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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产、销售劣药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没收违法药品和所得,并处货值1—3倍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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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收费标准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
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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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运输、保管、仓储假劣药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3倍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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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实施GMP、GSP、GLP、GCP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
警告,限期改正,5000—2万元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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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从非合法企业采购药品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
没收违法所得及购进药品,并处货值金额2—5倍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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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进口药品未备案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
警告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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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伪造、变造、买卖、租赁许可证或药品批准文件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3倍或无违法所得2—10万元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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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虚假手段骗取证件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
吊销有关证件,并处1—3万元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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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医院制剂市场销售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
没收违法制剂和所得,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1—3倍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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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购销记录不真实或不规范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警告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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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药品标识不合格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
警告,并处劣药1—3倍,假药2—5倍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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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通过GMP、GSP认证的生产经营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六十三条 |
警告,并处5千—2万元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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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非法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药品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六十四条 |
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5倍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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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六十五条 |
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5倍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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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擅自使用制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六十六条 |
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5倍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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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超范围使用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六十七条 |
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5倍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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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使用假劣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六十八条 |
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假药2—5倍或劣药1—3倍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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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擅自临床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六十九条 |
警告,并处5千—2万的罚款 |
稽查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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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虚假申报GCP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条 |
警告,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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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生产不合格中药饮片和制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一条 |
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3倍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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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标识不合格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三条 |
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劣药1—3倍或假药2—5倍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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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逾期不补办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四条 |
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5倍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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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特药假冒他药或他药冒充特药,生产销售假劣药以孕产妇、儿童、婴幼儿为对象,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假劣药,假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假劣药处理后重犯,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七十九条 |
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特殊药品5—10倍,假药2—5倍,劣药1—3倍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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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虚假生物制品资料或样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第二十五条 |
警告,并处1—3万元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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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无合格证生产生物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第二十六条 |
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3倍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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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伪造合格证生产生物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 |
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有所得1—3倍,无所得2—5倍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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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更改生产批号超效期,更改生产批号未超效期,供给非法企业或个人药品,在非法药市或集贸市场销售企业药品,将处方药销售给OTC经营单位,更改生产批号售药,违反药品批准文号管理售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第三十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3倍的罚款 |
稽查股稽查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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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伪造药品购销或购进记录或进行非法的药品购销活动,或参与非法药品市场交易、提供药品,未凭处方售处方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第四十条 |
警告,并处2千—3万元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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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非法采购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第四十一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警告,并处1千—3万元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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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出借、出租、转让许可证,发现假劣可疑药品未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第四十二条 |
警告,并处1—3万元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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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销售假劣药或退换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第四十三条 |
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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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销售人员兼职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第四十四条 |
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5倍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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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进口药品未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第四十五条 |
警告,并处1—3万元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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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违反进口药管理规定,索取证、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第四十六条 |
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5倍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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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违反药品流通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第四十七条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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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违反放射药品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放射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第二十九条 |
警告,并处5千—2万元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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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 |
行政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七十条 |
警告,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千—2万元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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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
行政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七十四条 |
警告,并处2—5万元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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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八十条 |
警告,情节严重,处以5千—1万元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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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无产品注册证生产医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三十五条 |
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5倍(所得大于1万元)或1—3万(所得小于1万)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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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无证生产二类三类医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三十六条 |
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5倍(所得大于1万元)或1—3万(所得小于1万)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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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生产不合格医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三十七条 |
警告,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5倍(所得大于5千元)或5千—2万(所得小于5千元)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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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无证经营二类、三类医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三十八条 |
警告,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5倍(所得大于5千元)或5千—2万(所得小于5千元)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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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经营不合格或非渠道购进医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三十九条 |
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5倍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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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医械注册虚假申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四十条 |
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未生产的1—3万元,已生产的3—5万元(所得大于1万元),1—3万元(所得小于1万元)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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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使用不合格医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四十二条 |
警告,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5倍(所得大于5千元)或5千—2万(所得小于5千元)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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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无注册证生产、或新建、改造厂房未批准生产,或擅增一次性使用医械型号、规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二十九条 |
警告,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5倍(所得大于1万元)或1—3万(所得小于1万元)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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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无证生产、伪造或冒用他人《许可证》生产一次性使用医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三十条 |
警告,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5倍(所得大于1万元)或1—3万(所得小于1万元)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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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无证经营一次性使用医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二条 |
警告,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5倍(所得大于5千元)或5千—2万(所得小于5千元)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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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未报告擅自处理不合格医械,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未按规定处理,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无菌器械使用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四十条 |
警告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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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无医械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生产批号、灭菌数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三十九条 |
警告,并处5千—2万元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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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违反规定采购无菌或销售不合格产品,医械零配件和产品包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三十八条 |
警告,并处5千—2万元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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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违反《生产实施细则》生产一次性使用无菌医械,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销售其它企业产品,出租出借有效证件,经营不合格器械,向非法市场提供产品、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采购、使用后销售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七条 |
警告,并处1—3万元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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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使用无注册证、无合格证明、过期、淘汰、非渠道购进一次性使用无菌医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四十五条 |
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所得大于5千)或5千—2万元(所得小于5千)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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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虚假申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械注册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 |
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所得大于1万)或1—3万元(所得小于1万)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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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经营无产品注册证、无合格证明、过期淘汰、生效或非渠道购进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 |
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所得大于5千)或5千—2万元(所得小于5千)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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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生产、收购、经营单位批准 |
行政许可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五条 |
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 |
局职能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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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医疗用毒性药品科研、教学使用批准 |
行政许可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 |
科研、教学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能发售 |
局职能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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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处罚的: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12号令)第五十四条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稽查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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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的;(二)未按标准进行检验或者产品出厂没有合格证的;(三)未按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四)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有关要求,擅自降低生产条件的;(五)未按本办法规定登记备案擅自委托或者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的;(六)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擅自生产医疗器械的;(七)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未按规定建立上市后跟踪制度的;(八)未按规定报告所发生的重大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九)上市医疗器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予纠正的;(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未提前书面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即恢复生产的;(十一)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12号令)第五十七条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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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16号)第四十七条 |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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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的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16号)第四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千元以下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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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
不收费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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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
不收费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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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
不收费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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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的药包材的 |
行政处罚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
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及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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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 |
行政处罚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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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 |
行政处罚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包装药品的药包材应当立即收回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
稽查股市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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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物资采购分配 |
内部管理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不收费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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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财务支配 |
内部管理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不收费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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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工作人员岗位调整 |
内部管理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不收费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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