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收费标准 | 承办股室 | 备注 |
1 | 统计违法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统计条例》第36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可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 见法律法规 | 法规股 | |
2 | 统计执法检查 | 监督检查 | 《河北省统计条例》第3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监督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的调查及依法处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职责,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检查员。 | 不收费 | 法规股 | |
3 |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收费 | 行政征收 | 冀价行费字(1999)1号 | 见文件 | 办公室 | |
4 | 部门内部人员调动任免 | 内部管理权 | 《河北省统计条例》第29条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 不收费 | 法规股 | |
5 | 部门内部人员奖励 | 内部管理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30条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各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住处技术方面,有显著效果的;(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作不懈斗争,表现突出的。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 不收费 | 法规股 | |
6 | 部门内部人员惩处 | 内部管理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31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情况由主管机关对有关领导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四)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统计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的;(五)违反《统计法》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表的;(六)违反《统计法》规定,未经核定和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的;(七)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个体经营户有上列一、二、三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惩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暂停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不收费 | 法规股 | |
7 | 部门内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 | 内部管理权 | 《河北省统计条例》第26条统计人员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 不收费 | 法规股 | |
8 | 内部财务支配 | 内部管理权 | 《会计法》 | 不收费 | 财务室 | |
9 | 物资采购分配 | 内部管理权 | 《政府采购法》 | 不收费 | 财务室 | |
10 | 统计调查 | 其他 | 《河北省统计条例》第10条国家规定的周期性普查、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所属统计机构或者由统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 见文件 | 法规股 | |
11 | 拟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 其他 | 《河北省统计条例》第1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其所属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 见文件 | 法规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