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县行政职权目录

 

 

唐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29项)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收费标准

承办股室

备注

1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

《民办教育促进法》

不收费

就业局

进厅项目

2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聘任校长核准

行政许可

《民办教育促进法》

不收费

就业局

进厅项目

3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不收费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进厅项目

4

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审核

行政许可

《集体合同规定》

不收费

劳动股

进厅项目

5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项)第86项)

不收费

科干股

进厅项目

6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不收费

就业局

进厅项目

7

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非行政许可审批

《省工伤保险条例》

按省平均工资的千分之二

保险局

8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2004年8月2日

见文件

社保局

与财政局联合审批进厅项目

9

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2004年8月2日

见文件

工资股社保局

与财政局联合审批

10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2004年8月2日

见文件

工资股社保局

11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2004年8月2日

见文件

工资股社保局

12

医务劳动鉴定收费

行政征收

冀价行费字(1999)58号

80-100元

劳动股

进厅项目

13

公务员证收费

行政征收

冀财综字(1997)61号

5元

人事股

14

人才交流服务费

行政征收

冀价行费字(1999)42号

见文件

科干股

15

公务员、工作人员英语等级报名考试收费

行政征收

冀财综字(2000)69号

见文件

人事股

进厅项目

16

劳动合同签证费

行政征收

冀价涉费字(1992)132号

5元

劳动股

进厅项目

17

高校毕业生培养费

行政征收

冀价行费字(1999)18号

见文件

科干股

18

企业流动人员档案保管费

行政征收

冀劳力(1993)54号

见文件

就业局

19

劳动职介登记服务费、中介费、管理费

行政征收

冀财综字(2002)32号

见文件

就业局

20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

行政征收

《工人考核条例》

冀价涉费字[1995]87号

就业局

进厅项目

21

职业技术鉴定费

行政征收

冀价行费字[1999]15号,冀价行费字[1998]65号

代市收鉴定费、证书费

就业局

22

高级技工班收费

行政征收

冀价涉费字[2002]15号,冀人字[2005]48号

代市收报名费,证书费,培训费、考核费

就业局

23

劳动争议仲裁费

行政征收

冀价涉费字[1992]132号;省人事厅、财政厅、物价局冀劳人裁[1989]136号执行标准

3人以下20元,4—9人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50元。见文

劳动股

24

医务劳动鉴定收费

行政征收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人事部门收取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费的批复〉〉冀价行费字[1998]第58号

二等级以下鉴定和因病工作能力初次鉴定的每人收取鉴定费80元;进行因工伤残人员二等甲级及以上伤残等级鉴定费100元。

工资福利股

25

企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行政征收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局文件冀价行费[2005]2号《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每人次400元

工资福利股

26

公务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核收费

行政征收

冀财宗字[1998]61号

65元/证

人事股

进厅项目

27

招录公务员考试收费

行政征收

冀价行费字[1999]30号

见文件

人事股

28

继续教育证书工本费

行政征收

冀价行费字[1998]269号

每证5元

科干股

29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费

行政征收

冀价行费字[2000]40号

每证8元

科干股

进厅项目

30

职改部门印制聘书费

行政征收

冀价行费字[2000]10号

见文件

科干股

31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

行政征收

冀价行费字[2001]16号

见文件

科干股

进厅项目

32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费(提前退休工种认定)

行政征收

冀价涉费字[1992]248号

见文件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33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收

行政征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上级文件

保险局

34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

行政征收

冀价行费字[1994]150号

见文件

科干股

进厅项目

35

对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2年省人大制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36

对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2年省人大制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37

对非法使用童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第364号令)第六条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38

对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第364号令)第八条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39

对招用求职者收取报名费、定金、保证金、抵押金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省人大制定、2003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六项、《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2年省人大制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40

对扣留劳动者证件或者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2年省人大制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41

对发布虚假用人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省人大制定、2003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42

对招用劳动者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省人大制定、2003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43

对招用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职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省人大制定、2003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44

对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求职者从事就业准入职业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省人大制定、2003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六项、《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2年省人大制定)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45

对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二十五条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46

对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2年省人大制定)第二十六条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47

对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2年省人大制定)第二十六条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48

对违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字,并至少保留两年备查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2002年省政府第23号令)第三十五条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49

对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劳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50

对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51

对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或孕期禁忌从事其他劳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52

对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53

对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54

对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55

对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劳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七)项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56

对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二十三条第(八)项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57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第364号令)第九条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58

对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二十八条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59

对未取得或者伪造《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介绍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省人大制定、2003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60

对涂改、出租、转借、转让《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省人大制定、2003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61

对年检不合格继续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省人大制定、2003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62

对提供虚假劳动力供求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省人大制定、2003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63

对为劳动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和证明不全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介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省人大制定、2003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64

对为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第364号令)第七条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65

对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省人大制定、2003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七)项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66

对采取欺诈、胁迫或者暴力手段进行职业介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省人大制定、2003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八)项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67

对超越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职业介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省人大制定、2003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九)项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68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2年省人大制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69

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职业培训机构滥发职业培训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2年省人大制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70

对职业介绍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监督电话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劳动保障部第10号令)第三十八条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71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第259号令)第二十三条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72

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73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用工备案、社会保险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省人大制定、2003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74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75

对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第259号令)第二十三条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76

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而迟延缴纳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第259号令)第二十四条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77

对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3号令)第十四条第(一)项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78

对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3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79

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示本单位社会保险费交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3号令)第十四条第(三)项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80

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第258号令)第二十八条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81

对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第375号令)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82

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第375号令)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83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第375号令)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84

对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第375号令)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大队

85

对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第375号令)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

86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见法律法规

大队

87

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

88

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见法律法规

大队

89

对拒绝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2年省人大制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见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

90

对拒绝接受劳动保障年度审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2年省人大制定)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见法律法规

大队

91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鉴证

行政确认

保人发[2006]10号冀财综[2005]27号

见文件

人事股

9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审核备案

行政确认

公务员法冀人发[1996]35号

上级文件

人事股

93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核

行政确认

公务员法

上级文件

人事股

94

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计划审核与管理

行政确认

冀人发[2003]35号

不收费

人事股

95

政府系统股级领导任免

行政确认

唐政办[2002]33号

不收费

人事股

96

政府系统公务员职位设置与人员审批

行政确认

公务员法

不收费

人事股

97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审批与监督

行政确认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3号

上级文件

人事股

98

企业退休(职)审核

行政确认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不收费

保险局

99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核

行政确认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

不收费

保险局

100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定

行政确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不收费

就业局

101

经济性裁减人员审查

行政确认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不收费

就业局

102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核

行政确认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不收费

就业局

103

颁发《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

行政确认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不收费

就业局

104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行政确认

《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

见文件

就业局

105

对新办(现有)劳服企业、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等经济实体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比例(人数)审核认定

行政确认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补充通知》

不收费

就业局

106

审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申请

行政确认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不收费

就业局

107

人事争议仲裁

行政裁决

[2005]保市府办145号冀财综[2005]27号

见文件

人事股

108

抚恤金审批

行政给付

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财政厅冀人福(95)2号,河北省劳动人事厅冀劳人险(1986)5号

免费

劳动监察

109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行政给付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不收费

保险局

110

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支付

行政给付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不收费

保险局

111

失业保险支付

行政给付

《失业保险条例》

不收费

就业局

112

工伤保险稽核

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不收费

保险局

113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稽核

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不收费

保险局

114

失业保险稽核

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不收费

就业局

115

部门内部财务支配

内部管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不收费

大队

116

内部人员奖惩

内部管理权

人事部人核发(1995)68号

不收费

劳动监察

117

内部物资采购分配

内部管理权

《政府采购法》第二、四、七条

不收费

大队

118

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登记

其它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不收费

保险局

119

企业社会工伤保险登记

其它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不收费

保险局

120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其它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不收费

保险局

121

单位医疗保险登记

其它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不收费

保险局

122

定点医疗机构合同管理

其它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不收费

保险局

123

定点零售药店合同管理

其它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不收费

保险局

124

单位生育保险登记

其它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不收费

保险局

125

民办职业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初审

其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不收费

就业局

126

失业保险登记

其它

《失业保险条例》

不收费

就业局

127

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其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

免费

劳动监察

128

公务员培训

其它

公务员法

上级文件

人事股

129

职工(养老、工伤)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核定

其它

《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免费

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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