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收费标准 | 承办股室 | 备注 |
1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12号令第378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不收费 | 唐县气象局 | 进厅项目 |
2 |
施放气球管理 |
其他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具有资格证;(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四)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五)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 不收费 | 唐县气象局 | |
3 |
防雷减灾管理 |
其他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参与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查,并组织实施在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安装过程中的分阶段检测和投入使用后的定期检测。新建、改建、扩建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防雷装置所在单位应当向防雷检测机构申报检测。 | 不收费 | 唐县气象局 | |
4 |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章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未经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气象探测。 | 不收费 | 唐县气象局 | |
5 |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4章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 不收费 | 唐县气象局 | |
6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 |
其他 | 《人工影响天气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主管机构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处理。 | 不收费 | 唐县气象局 | |
7 |
施放气球管理 |
行政处罚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资格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安全要求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按照权限对施放气球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经批准或者超出审批范围,施放气球的;(二)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三)涂改、伪造或者转借资质证或者资格证的;(四)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五)施放的气球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六)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七)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未及时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的; | 见文件 | 唐县气象局 | |
8 |
防雷减灾管理 |
行政处罚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见文件 | 唐县气象局 | |
9 |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章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见文件 | 唐县气象局 | |
10 |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4章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 见文件 | 唐县气象局 | |
11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 |
行政处罚 | 《人工影响天气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 见文件 | 唐县气象局 | |
12 |
机关物资采购分配 |
内部管理 | 《政府采购法》 | 不收费 | 办公室 | |
13 |
机关财务支配 |
内部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不收费 | 办公室 | |
14 |
奖惩情况 |
内部管理 | 年度考核办法 | 不收费 | 唐县气象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