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收费标准 | 承办股室 | 备注 |
1 |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令295号,《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18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 不收费 | 事业股 | 进厅项目 |
2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 不收费 | 社会管理股 | 进厅项目 |
3 | 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 非行政许可 | 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 | 不收费 | 社管股 | |
4 | 财务支配 | 内部管理权 | 会计法 | 不收费 | 财务室 | |
5 | 大宗物资采购分配 | 内部管理权 | 政府采购法 | 不收费 | 办公室 | |
6 | 部门内部人员的录用、调动、任免、奖惩 | 内部管理权 | 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依照《党政领导干部任免条例》 | 不收费 | 办公室 | |
7 |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社会管理股 | |
8 | 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卫星接收设施,对个人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下罚款 | 社会管理股 | |
9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四)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五)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六)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七)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八)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 见法律法规 | 社会管理股 | |
10 | 非法设立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社会管理股 | |
11 | 危害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进行建设工程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影响其使用效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对个人处以1千元至1万元罚款,对单位处2至10万元罚款 | 社会管理股 | |
12 | 违规播放电视节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8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节目栽体并处1万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 | 社会管理股 | |
13 | 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单位)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申请 | 其他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 冀物价161号一、收费项目及标准。1、对经批准接收传送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每套设施每年度收管理费300元 | 社会管理股 | 进厅项目 |
14 | 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个人)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申请 | 其他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129号第九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冀物价161号一、收费项目及标准。2、对经批准接收传送境内电视节目的个人,每套设施每年度收管理费150元 | 社会管理股 | |
15 | 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 | 其他 | 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 | 不收费 | 办公室 | |
16 | 建立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 | 其他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 不收费 | 社会管理股 | |
17 | 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节目申请 | 其他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 1500元/年 | 社会管理股 | 收费年度管理费 |
18 | 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管理 | 其他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 1000元/年(1996)冀财宗第61号,(1996)冀价行费第161号 | 社会管理股 | 收费年度管理费 |
19 | 单位设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申请 | 其他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 不收费 | 社会管理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