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唐县纪委唐县监察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若干纪律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党政机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县委《关于狠抓工作落实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当前开展的“学、树、保、促”百日主题教育活动中,全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
第三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对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党政纪处分。
(一)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政府形象言论的;
(二)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
(三)有悖于共产主义信仰,参加邪教组织,搞封建迷信活动的;
(四)拒不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拖延不办或者故意作出与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相违背行为的;
(五)参加、挑动、策划、串联、煽动群众集体上访、非法集会或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
第四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
(一)违反上、下班制度,迟到早退,不按规定请销假的;
(二)工作时间擅离岗位、擅离职守,进行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游戏的;
(三)违反会议纪律,不按要求参加会议的;
(四)参与赌博的;
(五)工作期间酗酒贻误工作的;
第五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机关效能规定,对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规定予以效能责任追究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一)没有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的;
(二)工作没有创新和突破,在市、县同行业或系统综合性评比中连续两年排名后两位的;
(三)工作不到位,不重视或措施不力导致发生重大案件、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对该管的事不管,该办的事不办,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把小事拖大、拖难、拖乱的;
(五)违法行政,弄虚作假,吃拿卡要,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
(六)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七)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制造企业“五乱”和公路“三乱”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各乡(镇)党委书记、县直部门一把手对本单位的机关作风建设负总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无视纪律,不尽职尽责,致使发生问题的,一律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唐县纪委、唐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4日) |